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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pos机违法么
销售pos机不违法。视情况而定的分别是:1、必须是公司有权销售方授权或有营业许可;2、如果既没有授权也没有营业许可的情况下卖pos机的则是违法的,而且如果用pos机从事犯罪活动,比如套现,则还可能构成犯罪。
一、销售pos机违法么
1、销售pos机不违法。视情况而定的分别是:
(1)必须是公司有权销售方授权或有营业许可;
(2)如果既没有授权也没有营业许可的情况下卖pos机的则是违法的,而且如果用pos机从事犯罪活动,比如套现,则还可能构成犯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罪,信用卡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办理pos机有什么风险
1、办理到不合规的pos机,里面被装入盗刷装置,个人信息及资金有被盗取、盗刷的风险;
2、商户不正规,刷卡后不到账,商户跑路或倒闭,资金损失要不回;
3、办理到二清机,资金不安全,且手续费会比一清机要高。
第三方支付pos机刷卡频繁更换商户名称合法吗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合法。
1、第三方支付pos机刷卡会自动更换商户名字的,刷信用卡后POS机自动变商户名,刷一次变一次。全自动化自动变,无需更改,不可手动选择。所以是合法的。
2、POS机作为支付公司的支付产品,要开展业务是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颁发的有支付业务许可证,持证上岗,其出品的POS机就是正规一清机,是国家认可的。可以放心使用。
个人办理pos机违法吗
个人办理POS机是不违法的,因为央行正式出台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法》,为个体工商户受理信用卡资格松绑。POS机刷信用卡已基本无障碍,除个别银行仍有限制外,大部分银行已可接受个体户,以个人结算账户做收单的信用卡受理资格申请。个别银行仍然没有全面放开。
但是如果个人办理pos机恶意套现的,就是属于违规行为了,要受到法律追究。提供犯罪工具,经营非法产品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pos机虚拟商户合法吗
不违法,确切的说是违规操作。
对个人征信方面有一定风险。机刷卡支付,初衷在于促进消费的便捷,安全,只不过现实中很多人自个办个,刷自己或别人的卡套出现金来,自个扮演了商户和消费者两个角色。这一行为其实在现实已经屡见不鲜了,可银行的规矩立在那,这的确是违规操作的。对于代理商而言,完全充做善意的一方,对方办理了机怎么使用都是对方的事。
虚拟商户,也是字面意思不存在的商户,可能是没有在工商局注册过,或是已经注销掉的商户。是个人注册使用,并没有提供营业执照,都是仅仅使用身份证、储蓄卡来办理的,这类pos机刷卡出来的商户名称,基本上都是虚假的商户。POS机刷虚拟商户是非常危险的一种行为,通常一两次有降额,风控的提醒,刷的多了就有可能被降额风控,长此以往有封卡的风险。因为如果经常刷到虚假商户还是大额消费,银行大概率会认为你在TX,直接封卡都是有可能的。
85号文要求POS机关闭自选商户,对此你们怎么看?
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是在情理之中。现在pos机市场鱼目混杂,各大支付公司都打着“几千优质商户任意选择,低费率,带积分,秒到账,信用卡完美养卡”等口号。但是伴随着很多违法犯罪活动随之而来。
就是信用卡违规套现。其实这个大家都在知道,现在市面上很多POS机,特别是手刷机的用户基本都是个人用户。他们的POS机根本就不是用来做正常收款的。就是用来养卡的。当然说实话,对于这种行为,道理上肯定是违规的。因为信用卡明令禁止一切套现行为。但是对于目前信用卡高负债,高坏账率的社会问题来说。大部分发卡行已经对这种行为是睁只眼闭只眼,只要你不逾期,基本都没有什么问题。但是随着国家对金融政策的不断调控,可能银行会在这方面逐渐加强管理。
其次就是会出现违规收款,甚至盗刷信用卡等违法犯罪活动,因为现在很多POS机可以进行多商户切换。相对而言如果出现上述的犯罪行为。对于相关部门查实难度会增加。也就是【85号文件】中提到的问题,要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实名制管理。让POS机所收款资金的来往情况更加明晰。
关于【85号文】的具体内容,我想大家随便在都可以查询的到,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我总结出来也就是为了整顿金融秩序,加强资金安全管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这些多商户pos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这个举措收到影响最大的肯定就是各大支付公司。特别是专注做手刷机的这些支付公司,同时可能会对于部分正在利用这些多商户POS机的进行刷卡套现养卡的持卡人来也会带来很大影响。
“中付收单机构”打响第一枪,第一个关闭了自选商户功能,当然也是因为中付因为自选被罚的原因,随后瑞银信,随行付相继关闭,其他各机构业务6.14晚24:00前全部关闭。
无论关闭自选是出于什么原因,其本质都是没问题的,POS机本来就应该服务于商家,而商家有哪里需要多商户呢,更何况以前没有自选持卡人不也是照常用吗!
商户自选已成陌路,我们就当作从未拥有过!
无论是自选也好还是机选也好,持卡人都应该放平心态,该刷的自然要刷,跟怎么选没一毛钱关系,心态转不过来怎么都不行。
各收单机构关闭自选以后纷纷上线了各自的智能匹配系统,然后各机构如此火急火燎的上线到底如何呢?这两天根据全国各地的持卡人反馈不算很好。
其实仔细想一下完全可以理解,第一各机构紧急上线匹配系统,各机构技术人员并无任何准备;第二每次遇到行业的变化大多数收单机构总会捞一把。
从自选到匹配再到智能匹配,中间必须有一个过渡期,这个时间不会太长也不会太短,和以前一样该稳定的POS机以后自然靠谱稳定,因为智能匹配是以后机构的主要竞争手段。
我个人认为:
1、关闭自选从短期来看影响持卡人的正常用卡,支付机构和从业人员也是损失最惨重的。
2、长远来看关闭自选使收单行业更正规,也是一次大洗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持卡人用卡也有了一定的约束。
我个人建议:
1、关闭自选不代表是坏事,该用的时候依然要用。
2、不要妄想寻找可以自选的机器,这两天已经有很多人上当受骗。
3、对于自选将严查到10月份,但以后如何请放平心态。
4、不要过度用卡,信用卡是把双刃剑,可以周转但切记成为卡奴。
5、智能匹配定会崛起,行业的变更不代表行业消失。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是我朋友圈卖pos机发的
央行于今年3月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85号)简称“85号文件”。文件对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等要求:
随后银联管委会针对央行下发的“85号文件”于端午节前发布的《关于就部分规范问题开展全面自查整改的通知》。这也注定行业迎来大洗牌和大整顿,监管力度的上升。
通知明确提到严禁一机多商户行为。各收单机构要全面排查梳理自身收单业务开展情况,确保交易商户的真实性,严禁存在一机多商户违规情形,包括终端用户自选、APP用户自选、微信公众号自选、优惠券自选等各类衍生手段。确保于年6且15日前全面完成整改,上送真实准确交易数据。一纸政策谁也无法抵挡,逆流而上那是傻!
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不“自选”刚刚关闭各家机构已经上线“智能匹配”功能,手动挡换成自动挡。至于是不是永久关停我们只能观望,官方肯定不会明确说明。据了解本次严查会持续到10月份。
关闭“自选”不等于世界末日,以前没有“自选”甚至“T0”时,业务大家也运营的挺好。POS代理商的商户都什么类型我想大家都清楚,这里就不明说了。这部分人群的刷卡量占据总体总体交易额的大部分,一刀切整治TX的概率极低。这里面很多在里面,只能说会一点一点进行完善,我相信到最后肯定是一个良性的市场,不过这个时间是缓慢的。
“智能匹配”功能简单来讲就是根据你刷卡的金额和时间,系统自动帮你匹配到合适的商户,从以前的手动挡换成现在自动挡。不过各机构今天表并不是很的理想,商户质量有待提升。10000多元吃了顿羊肉,6000多理了个发等等情况并不是很好。
不过匆忙上线肯定要给技术人员一些时间来适配和解决相关逻辑问题,接下来“智能匹配”是各家支付公司竞争的利器,哪家做得不好就有可能被淘汰,所以“智能匹配”我们还是有理由期待一下。
一般来讲这个肯定都是本地地区,虽然这个不敢100%保证,但我相信跨地区跳地区是不存在的。文章开头也提到很多支付公司也发布了通知严禁异地移机使用,央行和银联的先关监管文件也是不允许跨地区使用,原则上来讲你在哪个地区注册的就只能在哪个地区使用。
答案肯定不可信的!这次的严查涉及的问题很多,监管力度和打击力度也很大。对于一金难求的支付牌照来讲,无论是哪家机构也不会拿自己牌照开玩笑。顶峰作案逆流而上有几个好下场?铤而走险的只会跌得很惨,除非它真的不想在这个行业混了!跟这政策走才是明智之举。所以请不要相信任何“虚假宣传”。
我庆幸自己不用担心每月还不上信用卡发愁了,我曾经是卡奴,欠了很多信用卡饥荒,学会阶梯还款的那段时间,表面感觉不错,通过信用卡10~20%的钱就可以周转开了!危机暂时解除了!
可是今天在这个墙采两块砖放到另一个墙上,来回拆东墙补西墙,有限资金被不断的吃掉!因为没有啥来钱路子,这么还款早晚是要死掉的!现在每个人身边可能都有很多人已经面临无法按时还信用卡了,银行再严厉监管,估计一大批失信人员浮出水面了,严重关注
人行85号文有要求不假,但仅仅是要求关闭商户自选功能,没有要求关闭个人用户,支付公司都是自给自足的,也就是真实商户入网与个人套现户同步的,真实商户除了日常交易还会进进入支付公司的所谓商户池,以供跳码使用,在这个时候突然关闭是因为人行及银联要求,关闭后考验的是支付机构商户池的好坏,同时考验的是后台计算能力,忘各支付机构且行且珍惜,这两天笑话还是挺多的。
关闭自选商户,可以有效防止手刷中的跳码和套码违规操作。
其实一机多商户,自选商户一直是某些不法手刷宣传的卖点,答主通过自己用机体验,可以很负责地说,所谓的自选商户远远比系统匹配商户来的水深,很多时候不知不觉地跳码,特别是信用卡刷大额的时候,基本上就是5000往上,跳码更频繁,而且多是跳优惠码和0费率码。
国家政策谁也没法改变至于未来,谁也不好说,但是做好自己的就行。对于一个从业多年的人来说,经历过费改,经历过机器从几千一台到机器免费送,就是一句话,做好当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过现在是刚出来,正是风头浪尖上,未来谁也不知道会怎么样?当然也对于一个卡奴,还是稍微有点影响的,所以刷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同一张卡刷卡,间隔3个小时以上再说。畅捷,喔刷都还行
扩展资料:
一、销售pos机违法吗
法律分析:卖pos机不犯法,但如果恶意套现或者提供犯罪工具,经营非法产品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路边摆摊办理的POS机安全吗?
最好不要在路边摊办理这种机器,因为毕竟涉及个人信息资料以及银行渠道办理刷卡机
三、今天面试了一家pos机销售,经理跟我说pos机不出小票,这样...
不出小票的POS机我也有,小的那种,网上签名的,犯不犯法不知道。
其它答案:
卖pos机犯法吗
卖pos机不犯法,授权或者是自营业许可范围是属于合法的范围。但如果恶意套现或者提供犯罪工具,经营非法产品则会受到法律制裁的。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推销pos机违法吗
【法律分析】:买卖pos机一般不犯法,但是必须是公司有权销售方授权或有营业许可。如果不具备经营权,则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利用POS机来进行意套现或者提供犯罪工具等行为,则视为违法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自己用pos机套现会被判刑吗
自己用pos机套现会被判刑。
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pos机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您好,对于使用pos机刷卡套现,现有明确法律规定,在达到某些数额的情况下,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妨害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下详)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会处六个月至五年的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会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